法院審理后,最終判決趙女士名下的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后的喪葬費、撫恤金共計110余萬元,由9名原被告共同繼承,根據他們各自對趙女士生前的幫扶情況,其中一位叔叔繼承20%份額,其余親屬分別繼承10%。房產則收歸國家所有,由北京市昌平區(qū)民政局管理。
法官釋法: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杜春龍:由于趙女士生前是獨自居住,并沒有與其中一名親屬共同居住在一起,所以根據扶養(yǎng)的程度來看,并沒有達到完全意義上的依靠某一名親屬生活的程度,所以將遺產中的相對較少的部分,如銀行存款及保險權益由趙女士的親屬來繼承,而趙女士的房屋則收歸國家用于公益事業(yè)。
法官介紹,扶養(yǎng)人分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需要考慮扶養(yǎng)人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具體情況,比如扶養(yǎng)時間的長短、扶養(yǎng)方式,以及扶養(yǎng)人與被繼承人的親情關系等。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時間長、付出多者應該多分給遺產。比如北京趙女士一案中,她的一位叔叔,是出租車司機,趙女士看病時,她經常開車帶她去,在趙女士去世前的病歷中,也有他作為近親屬的簽名,所以法院最終判決他繼承了趙女士110余萬現金遺產中的20%,其他親屬則是按10%平均分配。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杜春龍:因為本案當中趙女士的親屬本身與趙女士之間就具備這種親緣上的關系,平時走親戚的行為,不能當然地被視為是對趙女士的扶養(yǎng)行為,而需要看他具體對趙女士的生活做過什么樣的貢獻,是否已經超過了一般意義上的走親戚的行為,只有在符合這樣的條件下才能參與到遺產的分配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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