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泉驛一學生到校報名次日 16歲男生跳樓(3)
時間:2012-09-02 08:32 來源:華西都市報 責任編輯:毛青青
“通過監(jiān)控可以證明,當晚他和父親一起離開后沒有回校。”曹經偉說,對此事學校不應承擔責任,如家長有需要,會按法律程序配合他們。
■律師觀點
算該校學生 讓校方擔責無據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江敏認為,學生已報名交費,只是相關手續(xù)有待完善,學校接收了這個學生,所以張華已是該校學生,但讓校方承擔責任缺少相應依據。
江敏說,首先學生已被警方認定是自殺,其次事發(fā)地點在校外,且學生是和父親一起離校,應由監(jiān)護人負監(jiān)護責任。“學?梢詮娜说乐髁x角度給家屬精神撫慰。”江敏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