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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車上自殺觸碰的不只是法律
時間:2017-02-27 17:45   來源:川北在線   責任編輯:青青
  今天下午5點40分左右,一輛由北京西站始發(fā)開往太原南的G619高鐵上,一名男子在餐車自殺。據(jù)乘坐該趟列車的乘客告訴法制晚報記者,當時火車還沒出站,一男子用利器劃肚子,現(xiàn)場有乘務員被嚇壞。警方隨后封鎖現(xiàn)場,該男子被急救人員抬出。據(jù)悉,本趟列車應該18點02發(fā)車,這一突發(fā)事件致晚點約13分鐘,恢復秩序后在18點15駛離。(2月25日法制晚報)
 
  生命是不可替代和不可逆轉的,是人得以存在的體現(xiàn),是公民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前提和基礎,是自然人的 人格利益。對于生命的價值,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第119條規(guī)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可見生命的可貴。而筆者以為,在列車上選擇自殺,這樣不理智的行為觸碰的不只是法律。
 
  關于自殺,佛教中有這樣一種說法使筆者產生了共鳴。說自殺仍然是殺生,是不道德的行為,佛法不允許人自殺。因為一個人的生命,并不是屬于個人所有,這具血肉之軀,最初是由父母結合而生養(yǎng),并且從社會接受種種所需以茁壯、成長。生命的完成是社會大眾的眾緣所成就,當然也應該回報于社會大眾,因此每一個人都有義務使自己活得更幸福、更有意義,但是沒有權力毀滅任何的生命。所以,列車上的自殺行為除了不道德,也是對生命的一種不尊重,更是愧對父母、社會的表現(xiàn)。
 
  奧斯托洛夫斯基曾經(jīng)說過:人最寶貴的是生命,生命屬于我們只有一次。幸好列車還沒有出站,試想倘若是運行中的列車,發(fā)生了這樣突如其來的自殺事件,如果自殺者沒有得到及時搶救必定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這是一種對自己,對家人,也是對公共安全和秩序都不負責的行為。
 
  當然,面對自殺事件的發(fā)生,我們也不能一味去譴責自殺者的不道德,魯迅說:死也是需要勇氣的。筆者以為,人是否選擇自殺在于他是有更大的勇氣去面對現(xiàn)實,還是有更大的勇氣去面對死亡。人會去選擇死亡,或者是因為現(xiàn)實太過沉重,這種沉重壓過了對于死亡的恐懼和對生命的渴望;又或者是因為他們自身的勇氣不夠,不足以來面對生活,只能做一個卑微的逃避者。
 
  因此,作為理性世界的我們更應該去關照他們自殺的理由,為自殺者排解內心的不順,唯有對癥下藥,才能降低自殺事件的發(fā)生率。同時,這也為鐵路部門敲響了警鐘,要加強類似應急事件的處置方案并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訓練工作人員察言觀色的能力等,服務在各種考驗中不斷提升才是對旅客出行安全最大的保障!萬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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